
毫无疑问,直销奖励制度问题在开放多层次直销后,仍会一如既往地被人们重点关注。直销奖励制度是直销这种营销模式区别于其它一般的营销模式的核心特征,也是直销这种营销模式的魅力根源,但同时它也是引发直销是非危机的“核密码”。
直销奖励制度通常被我们称为直销中的市场计划、奖励计划,它实际上是直销企业与直销商就营销产品所得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一种制度。由于这种分配过程是长期伴随着营销活动而发生的,并且必须面对快速增长的独立直销商来进行,因此,它往往被制定成为一种可以长期执行的公式。
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形容奖励制度的规范在直销于中国未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是毫不为过的。它直接影响到开放多层次直销后中国直销的发展格局,关系到对直销奖励制度是否可能引爆的炒作、不公平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等。因此,从建设和谐直销的理念出发,我们应该未雨绸缪,通过对直销奖励制度的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往良性的轨道上牵引。当然,直销奖励制度绝对不是洪水野兽,通过认真研究它的历史和现状,是完全可以用好它并发挥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福祉做出贡献的。
一、开放多层次直销后的入门费问题
讨论直销奖励制度,首当其冲的便是入门费问题,入门费与直销奖励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在考查和研究一家直销公司的奖励制度时,入门费是肯定会被纳入到考察视线范围之内的,部分公司甚至将入门费直接设计到直销奖励制度中。更重要的事,入门费问题直接关系到直销经营的导向和可能引发投资风险等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谓直销企业的入门费是指直销从业人员在加入直销企业所开展的直销活动中所交纳的费用。比如,直销企业要求新加入的直销从业人员交纳一定的费用购买产品和购买直销企业的资料。现在业内存在一种普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在我国现行法规政策环境下,直销企业只要向新人收取入门费就构成传销经营。理由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笔者认为,这是业界对该条文的解读出现了偏差。认定收取入门费非法,还必须符合“牟取非法利益”这一法定必备构成要件。
因此应该说,我国现行《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是没有关于对入门费的禁止性规定的。开放多层次直销后,在对直销法规进行修改时,关于入门费的规定可以沿袭原来的规定。而且事实上,完全禁止入门费在实际市场操作中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要成为直销企业的直销员,你首先应该了解直销企业和该企业的产品,而该了解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购买企业的资料,而要了解企业的产品,最好的途径也是购买企业的产品并亲自体验它。对于这些资料和产品的必要成本和费用,直销企业肯定不能也无力自掏腰包。鉴于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劳务合同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由直销员负担这一部分的费用也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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